2000-10-16 15: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发[2000]145号
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 国家及市重点工程;
(五)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加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七) 住宅工程;
(八) 移民工程;
(九)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监督信息发布行为;
(四)审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七)认定编标单位和审标单位的资格;
(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
(十)负责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区县(自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冶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
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招标文件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招标人")编制。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招标人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建核验;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三)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并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
(五)召开招标会,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七)设有标底的,编制并送审标底;
(八)接受投标文件并确认其有效性;
(九)成立评标组织;
(十)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
(十一)招标人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功能、范围、规模、结构状况、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
(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情况及批复文件和名称和编号,计划、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情况等);
(三)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工期要求(包括总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
(五)质量要求(包括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等);
(六)投标报价说明(包括采用定额、取费标准、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的处理办法;
(八)结算办法;
(九)合同协议书格式;
(十)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及调整要求;
(十一)评标原则与评标方法;
(十二)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等);
(十三)招投标日程安排;
(十四)争议处理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采取印刷或打印的形式,内容清晰,字迹工整,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后,招标人方可发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对于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工作量少,确需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的,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并由其书面承诺后,可相对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规定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确定程序:
(一)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后,在资质许可并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是否申请投标。
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申请投标的单位不限,申请投标人超过7个时,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根据各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近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成效,项目经理,项目的管理班子,施工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该企业近期资金动作的情况等,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7个,并少于15个时,应保留不少于7个潜在投标人;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15个时,应保留不少于10个潜在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经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的投标人;也可以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投标人随机抽取。
(二)邀请招标的工作,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的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
第十五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答疑会上予以解答。
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编标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核验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综合说明;
(二)按照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
(三)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
(五)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六)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进度计划;
(七)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
第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八条 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每份标底必须加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印鉴;
(三)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规范及标准编制,执行现行工程定额和配套文件,还应包括主要材料及未计价材料价差因素;
(四)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五)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
组织审定标底是指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底审查单位,委托其审查标底,由审标单位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加盖审标单位和审标人员印鉴后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审标单位的印章,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签收;
(六)标底的审查工作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一般工程的标底审查不得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14天;
(七)送审标底应力求准确,并附全套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交底会议纪要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
(八)开标前2小时,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审查标底与送审标底相比,误差在±3%(含3%)以内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以审查标底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九)开标后,以审定标底为准,在标价合理浮动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人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工程报价分值的依据。
(十)编审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凡与编、审标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布标底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一旦发现有泄露标底情况,除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影响了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因审标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审标人员在审标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无标底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合理低标价法"、"条件招标法"、"无标底评标法"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评标组织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标原则及内容
(一)评标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2、信誉好、价格合理、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全面可行;
3、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评标内容
1、技术标评审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及实力、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和对降低造价措施等的评定。
2、经济标评审
投标报价的评分。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织
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的评委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招标人评委数量不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人员为专家评委。专家评委按专业类型从有形建筑市场的"评标专家库"中于开标前24小时随机抽取产生。评标成员对自己的评标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
3、技术标的内容是否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二)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
(三)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后,进行排序;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因此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内容修正;
(五)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书面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办法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人可自行选用"百分制计分法"、"合理低标价法"、"条件招标法"、"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法"等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审核评标定标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招标文件不予核准。
评标定标办法中应写明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评标定标实施监督的条款。
(一)百分制计分法。即由评标组织依照评定指标和单项分值,对投标文件在总分100分范围内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适用于施工图纸齐全,技术经济资料较为齐全的工程。
其指标及分值设置为:
工程报价 55分
施工组织设计 25分
质量保证 12分
企业评价 6分
建设工期 2分
其 它
1、工程报价55分
(1)土建工程:投标报价在合理标价浮动范围内者暂按基本分35分计。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4分,每下浮1%加4分,最多扣12分或加20分。
(2)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报价在合理标价浮动范围内者暂按基本分35分计。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2分,每下浮1%加2分,最多扣6分或加20分。
(3)设备安装工程:投标报价在合理标价浮动范围内者暂按基本分34分计。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评底比,每上浮1%扣3分,每下浮1%加3分,最多扣9分或加21分。
(4)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投标报价在合理标价浮动范围内者暂按基本分35分计。在此基数上,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比,每上浮1%扣2分,每下浮1%加2分,最多扣6分或加20分。
投标报价超过合理标价浮动范围者不得分,合理标价浮动范围内者根据以上原则用插入法计算最后得分。
2、施工组织设计25分
由招标人一次性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1)评价法
全面性8分。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可行性8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降低造价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针对性5分。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是否突出、有效,包括工程的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等。
先进性4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程度,其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
(2)扣分法
下述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六项齐全,但深度不够,视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深度扣分。总扣分不得超过10分。
①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②施工技术措施及其图表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③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④施工总进度;
⑤施工机械状况说明及一览表;
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上述评分方式,均由评标组织成员采用记名制(当评标组织成员超过7人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计入总得分中。
3、质量保证12分
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得1分("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是指投标人是否承建过与招标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及功能类似的工程,并经验收合格);
投标人通过建设工程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
投标人三年以来每获一项国家级工程荣誉称号得3分;
投标人二年以来每获一项市级工程荣誉称号得2分;
三年以来获国家工程荣誉称号工程的项目经理担任投标工程项目经理的加3分;
三年以来获市工程荣誉称号工程的项目经理担任投标工程项目经理的加2分。
"工程荣誉称号"指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联合颁发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重庆市颁发的"巴渝杯"奖。以上证书均以颁发时间为准,从发文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同一工程记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总分满12分为止
4、企业评价6分
(1)投标人上年度获建设部的"先进企业"表彰者得2分;
(2)投标人上年度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先进企业"表彰者得1分,获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部门的"先进企业"表彰者得0.5分,既获市级又获区县(自治县、市)级"先进企业"表彰者不同时得分;
(3)投标人获上年度市"重合同、守信誉"证书者得1分,获上年度区县(自治县、市)"重合同、守信誉"证书得0.5分,既获市级又获区县(自治县、市)级"重合同、守信誉"证书者不同时得分;
(4)有有形建筑市场席位者得信誉分2分。
"企业评价"总分满6分为止。以上标志企业管理、企业业绩、企业信誉的资料,投标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一定时期的投标资格;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建设工期2分
建设工期合理,满足招标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6、其他
投标人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自受建设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扣3分;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扣2分。(本子项扣分值不得调低。)
投标人获上一年度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荣誉称号表彰的可适当加分,但总分不超过2分。
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招标人亦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评标指标或分值。
(二)合理低标价法。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的方案、方法不同,造价悬殊及标底教难确定的工程。如设计与施工联合招标及深基坑围护工程、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的招标等可采用合理低标价法。
合理低标价法必须经过终审。既对投标人进行质询,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作好书面记录,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投标人应对低标价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证明实现低标价措施有力、技术先进、质量和工期有保证。终审后,以合理的低价作为确定合格的中标侯选人的主要条件,但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三)条件招标法。适用于施工图纸未出齐,工程量尚难以确定,又急于开工的工程,或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工程。
条件招标法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合理标价浮动范围投报上下浮动比例,再经过对技术标、企业业绩、工期等的评审,按评分规则计算分值,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合格的中标侯选人的评标方法。
(四)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法。
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法是由各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实力情况和市场行情,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策略,自主投标报价,以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出的各投标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的百分制评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组织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送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附开标会议的记录、标底、投标文件副本,评标组织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备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当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为招标失败:
(一)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幅度;
(二)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复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都无效;
(三)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拒绝签定合同,且其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也拒绝签定合同。
第二十九条 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还应审查标底),作出合理修改,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可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 述
第三十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章)。投诉人必须在投诉书中具名,并明确提出相关的违法事实和投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可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投诉。对投诉的处理,按《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31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有争议的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复查。
经复查确定标底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原标底为有效标底,招标人仍按原公布的标底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并确定中标单位。复查费用由提出争议方支付。
经复查确定标底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标底为无效标底,招标人按复查确定的标底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并确定中标单位。复查费用由误差方支付。
第七章 合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招标文件的要约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的三十日内签定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正式签定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合同管理机构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定合同。
第三十五条 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工竣工日期;
(二)双方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
(五)合同价款调整及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设计变更的处理方法;
(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九)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十一)解决争议的程序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国家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对施工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五)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三十七条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方应及时结算,并按约定付清工程尾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0月16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建发[1998]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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