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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成都市实行建筑施工安全报监的通知

2000-09-27 15:37    【  【打印】【我要纠错】

  成建委发[2000]441号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区(市)县建委(局)、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使我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经市编委成机编办[2000]61号《关于成都市集体建筑业企业管理处增挂牌子的通知》批准,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已正式对外办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活动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行安全报监,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二、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凡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在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管理中心市安监站设立的办事窗口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在其他区(市)、县建委报建的建设项目由区(市)、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和实施监督。

  四、凡未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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