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3-23 09: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和本市环保、拆迁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环保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的落实。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县范围内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管理、监督和检查拆迁工地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第四条 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政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
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第五条 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领导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房地局签订拆迁工地环保责任书,并报市地局备案。
第七条 各拆迁工地必须制定比较详细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八条 扩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7日前向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派驻或确定工地环保监督员。
各拆迁工地必须确定环保责任人,明确其责任范围,积极配合监督员落实工地环保措施。
第九条 拆管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二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挡不得使用软质板材。
第十条 拆迁工地应当经常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第十一条 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管,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苫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
房屋拆迁完毕6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当在工地适当种草或采取其他简易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区县房地局应当明确各拆迁工地的环保检查监督人员,督促拆迁人按照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环保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房地局应当经常组织对拆迁工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市房地局汇报。
市房地局定期抽查拆迁工地环保情况。
第十六条 拆迁工地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房地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房地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市房地局将拆迁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作为拆迁单位年审的内容,对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时应当评定为不合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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