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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四川省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律规定》的通知

1995-02-08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委质发[1995]108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各市、地、州建委,成都、重庆、沪州、攀枝花市建省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建设 监理单位、施工企业:

  现将《四川省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积累实践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告诉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本规定的附表样式由省建委统一印制和管理。

  四川省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监理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合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70%。

  第四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工作要坚持科学性,要做到公正合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监理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组成

  一、每个监理委托合同必须设立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二、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复杂程度和进度情况,配备适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助理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驻地监理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应满足施工各专业的需要。

  第二章监理合同

  第七条监理合同

  一、监理工作除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施工合同。 设计文件外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会同也是一项重要依据。

  二、监理单位必须和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由监理单位持合同到市、地、州建设委员会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及中外合作监理的工程,签订合同的双方还宜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三、监理委托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四、监理委托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标准条件:

  1.词语定义、适用的语言、法律、规范和标准;

  2.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3.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4.建设监理费支付原则;

  5.监理争议的解决;

  6.其它规定。

  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对应合同条件的条款;

  2.附加条款;

  附件:

  1.施工监理服务范围;

  2.建设单位为监理单位的提供的文件、设备及办公条件等;

  3.建设监理费支付细则。

  五、条件不成熟的工程项目,可先签订监理协议。

  第三章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规划

  一、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的指导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

  三、监理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范围及目标;

  4.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情息及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措施和方法;

  5.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6.监理工作制度。

  四、重大和大型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还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五、监理规划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后执行,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应分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明确工程有关各方的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分工;

  二、确定协调联络方式和渠道;

  三、确定行政例行程序,如经常工地会议的周期、地点、每日工地协调会议制度等;

  四、落实建设单位和驻地监理人员双方的授权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的动员情况。

  第十条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交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分的质量要求,并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施工图纸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整理会议纪要, 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可做为施工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必须是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单位公章)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审批意见后,返回施工单位。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将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送建设单位备案。

  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应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施工单位因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 安全、工期、措施费用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章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定货与认定

  第十四条

  一、工程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由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认定。

  二、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1.审核工程所用原材料、相配件设备的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2.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使用前显进行抽验或试验,其试验的范围。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3.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

  4.对重要原材料、相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必要对应到生 产厂家实地考察,以确定定货单位;

  5.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按相应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还应由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第五章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主要的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情况填写施工条件准备情况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 调查核实,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六条

  一、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应通知施 工单位整改,并要作好复查和记录。

  二、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的, 签发分项工程认可书。不合格的,下达监理通知。给施工单位指明整改项目。

  第十七条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要填写相应的验收申请表, 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履行正式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竣工,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检查,检查合格,由监理单位签发竣工移 交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合格局工程进人保修阶段,期满及时办理 终止监理合同手续。

  第六章组织、协调及监理例会

  第十九条第一次工地会议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序,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二、召开时间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分之前举行。

  三、参加人员 第—次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联合主持召开,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人员参加。

  四、会议目的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第二十条监理例会

  一、监理例会是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与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以研究工地出现的包括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许多问题的工地会议。 监理工程师将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决定记录下来,形成会议纪要,供与会者确认和落实。

  二、监理例会的时间 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三、参加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为驻地监理工程师代表,其它有关监理人员,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它有关人员,建设单位,需要时,还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参加。

  四、会议主要议题:

  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进展情况;

  3.对下月(或下周)的进度预测;

  4.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5.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6.有关技术问题;

  7.索赔工程款支付;

  8.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违约罚款要求。

  五、会议记录(或纪要) 会议纪录由监理工程师形成纪要,经与会各方认可,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 会议纪要应主要写明:

  1.会议地点及时间;

  2.出席者姓名、职务及他们代表的单位;

  3.会议中发言者的姓名及所发表的主要内容;

  4.议决事项;

  5.议决事项由何人在何时执行;

  六、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划项会、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划项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第八章工程投资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二、熟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标底(合同造价)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找出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三、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

  四、严格执行付款审核签议制度,及时进行工程投资实际植与计划值的比较、分析。

  五、严格后行计量与支付程序:

  1.及时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

  2.及时审核鉴发付款证书。

  第二十二条工程洽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订不得施工。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应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核定勇有用及工期的增减,列人工程结算。

  第二十三条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等书,公正地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第二十四条根据施工合同拟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由施工单位按已完工程进度填制工程价款有关帐单报送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土移的数量、质量核实签认后,经建设单位同意,送开户银行作为支付价款的依据。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九章工程进度控制。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控制的工作主要有: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工期目标实施总进度计划。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

  三、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平面图。

  四、审定供应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供计划。

  五、工程进度主要检查:

  1.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

  2.形象进度、实物工程量与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一致住。

  六、组织现场协调会。

  第七章监理月报

  第二十六条监理月报应参照以下内容编制: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述

  (l)工程在施工部位的基本情况;

  (2)总平面示意图。

  2.施工概述

  (l)工、料、机配备动态; 切本用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组织系统

  三、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

  1 .本期在施工部位平面、剖面示意国;

  2.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及分析。

  四、工程质量

  1.分项工程验详情况;

  2.本期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统计;

  3.分项工程优良率控制图;

  4.分部工程验评情况;

  5.施工试验情况;

  6.质量事故;

  7.暂停施工指令;

  8.本期工程质量分析:

  (l)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2)质量对策一览表。

  五、工程计量与支付

  1.工程计量;

  2.预付款支付证书;

  3.月工程款支付证书;

  4.索赔情况。

  六、工程变更及洽商

  1.各项变更概述;

  2.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洽商。

  七、工地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供应

  1.工地材料、相配件及设备的供应的数量及质量情况;

  2.工地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预控情况。

  八、施工现场情况

  九、气象数据

  十、监理单位

  1.监理组织机构框图;

  2.驻地监理人员构成;

  3.监理工作统计。

  十一、监理结论

  1.监理对本月工程施工总的评价;

  2.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信息、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

  3.存在同图及建议 .

  第二十七条每月26日由总监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月报,驻地有关监理人员参加,于次月5日前报建设单位。

  第八章工程监理资料章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有;

  A-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A-2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

  A-3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A-4工程开工报告

  A-5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A-6工程材料报验单

  A-7进场设备报验单

  A-8工程报验单

  A-9复工申请

  A-10质量问题报告单

  A-11延长lP申报单

  A-12 工、料、机动态月报

  A-13()月工程计量由报表

  A-14月支付汇总表(合同内)

  A-15合同项目月付款申请表

  A-16月支付汇总表(合同外)

  A-17合同外项目月付款申请

  A-18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A-19价格调整申请表

  A-20索赔申报表

  A-21材料预付款申请表

  A-22施工单位申报表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生的指示通知及文件主要有:

  B-1监理通知

  B-2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

  B-3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节

  B-4施工进度计划审批表

  B-5延长工期审批表

  B-6索赔审批表

  B-7竣工移交证书

  B-8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B-9复工指令

  B-10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内部工作记录主要有:

  C-1施工监理日志

  C-2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

  C-3天气报告

  C-4试验记录

  C-5样品登记

  C-6验收登记

  C-7备忘录

  第九章监理资料与归档要求

  第三十一条监理资料应归档的内容主要有:

  (一)监理合同

  (二)监理规划

  (三)监理指令

  (四)监理日记

  (五)监理月报

  (六)会议纪要

  (七)审核整从文件

  (八)工程质量认证书

  (九)工程款支付证明

  (十)工程验收记录

  (十一)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十二)各种监理内业台帐

  (十三)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各监理企业应加强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和领导工作,建立档案室,配置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

  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项目驻地监理班子应设专人负责信息、资料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理档案应按单位工程和施工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分类立卷装订,每页要有编号,每卷要有目录。

  第三十四条每个单位工程的监理档案封面应注明工起名称、会同号、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日期、完成日期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在工程(合同)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资料管理人员整理装订后,移交单位档案室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一般工程监理档案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应保存一年,重要的工程监理档案保存可延长至三年。对超过保存期限的监理档案,应清点核对,经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监理档案,应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楚,签字要齐全,不得弄虚造假, 擅自涂改原始记录,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七条外资、中外合资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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