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14 09: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的控制管理,保证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交通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开发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参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按照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车站的外轮廓线向外扩25米为控制用地范围;
(二)地上车站按照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车站的外轮廓线向外扩30米为控制用地范围;
(三)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及维修基地用地控制范围,按照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车辆段、停车场及维修基地用地范围控制;
(四)地下线路(含正线、辅助线)按照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的外轮廓线向外扩25米,区间风道的外轮廓线向外扩35米为控制用地范围;
(五)地上线路(含正线、辅助线)按照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的外轮廓线向外扩30米为控制用地范围;
(六)涉及与其他交通衔接用地控制范围,按照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控制。
第六条 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用地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用地,应当符合青岛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类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由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做工程实施方案。
第八条 在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地上线路、车站用地和车辆段用地的控制范围内,禁止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
第九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工程项目衔接用地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施工条件,不得妨碍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营和施工。
第十条 在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和用地的,由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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