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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9-01-05 15:54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秩序,保护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建设工程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保护工程发包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工程的静态价款、动态价款和追加价款构成。

  静态价款是指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约定的报价期价款额。

  动态价款是指在合同工期内,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价、费”调整文件,按合同约定方法所计算的价款额。

  追加价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等发生的与工程有关,而静态价款、动态价款不包括的,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价款额。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是指在合同工期内不因“价、费”变化进行调整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中应考虑市场价格、费用的变化等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的范围。固定价格宜用于工期在一年之内、结构不太复杂、规模较小的工程。

  (二)可调价格。是指在合同工期内,可随“价、费”变化进行调整的工程价格。可调价格中,除包括报价期的工程价格,还应包括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工程价格。可调整的范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格宜用于工期在一年以上、结构较复杂、合同工期内预计变化因素多或变化幅度波动大的工程。

  (三)按工程成本承包费率价格。是指按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合同约定的办法确定工程直接费和通过竞争确定费率,从而确定竣工结算的工程价格。这种方法宜用于建设周期较长、预计工程量与实际可能出入较大的工程。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计价依据包括:

  (一)现行的工程综合定额、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相应费用定额;拟建工程设计与现行定额规定出入较大或因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造成定额缺项时,按规定编制报经批准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二)省、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布的“价、费”调整文件。

  第八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依法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格。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标底价的计算方法计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确定工程价格。

  第九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必须编制标底价。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标底价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 标底价的计算方法

  标底价以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和计算方法为基础,并考虑建设市场的情况和施工条件而定。

  (一)静态价款

  1、直接费

  按现行定额基价计算基价直接费,再增(减)报价期对基价直接费的调整额。其中人工费的调整为:Ⅰ、Ⅱ类工程可按甲级企业取费等级费率计算,其它工程类别可按乙级企业取费等级费率计算。

  2、费用

  税金、定额管理费按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计价基础乘以报价期费率计算;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按规定的计价基础乘以不低于费用定额中取费率的90%计算,其中利润按甲级企业取费等级的费率计算。

  (二)动态价款

  按合同工程内屡次发布的“价、费”调整文件中费率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计算(简称平均值)。

  1、直接费

  按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基础乘以平均值计算,其中材料价格的调整执行工程所在市(地)规定。

  2、费用

  税金、定额管理费调整额按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基础乘平均值计算;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调整额按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基础乘以不低于平均值的90%计算。其中利润按甲级企业取费等级的费率计算。对于固定价格的工程,可按在静态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定值风险系数计算。

  (三)追加价款

  按实际发生的量或按工程定额规定的方法计量,由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方法计价。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应以现行计价依据和计算方法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市场变化情况,自主报价。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中标价中的静态价款与标底价中的静态价款合理幅度差一般控制在±5%之内。

  第十三条 标底价、投标报价及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其静态价款、动态价款、追加价款分别按附件(一)、(二)、(三)的形式控制。

  (一)静态价款以实际款额表示;

  (二)动态价款以系数及必要的文字说明表示;

  (三)追加价款以文字说明表述。

  第三章 工程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价格依法签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标底价不应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标前,标底价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格的内容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密封,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施工合同价的审查工作,以利于合理确定工程价格。

  第十七条 工程合同价款的支付

  (一)工程施工中,发包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工程予付款和进度款,否则,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处理。

  (二)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动态价款”、“追加价款”、清单,发包单位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认定,无误后须在30日内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阶段负有监督责任。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文件应报工程所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双方确定后,须报工程所在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抽查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文件。

  第十九条 合同双方在工程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价格的争议,按以下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报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中,设计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或由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合同双方提请调解有关工程价格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于违反工程价格的行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古建、抗震加固工程价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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