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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2000-07-27 13:32    【  【打印】【我要纠错】

  镇政建(2000)第196号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颁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招标投标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招标投标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超过下列限额的均应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㈠、单位建筑工程所用材料达到:钢材100吨,水泥1000吨,木材100立方米,铝合金门窗100平方米的。

  ㈡、群体工程的所用材料同一品种达到3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甲供材料招标时,建设单位为招标人组织招标;乙供材料招标时,总包施工单位为招标人组织招标。

  乙供方式招标后节省的材料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4:6比例分成。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崐中心)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产品质量、合理报价、供货能力、售后服务和社会信誉开展合理竞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材料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㈡、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已结束;

  ㈢、需招标采购材料的数量、规格要求等已确定;

  ㈣、实施材料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招标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组织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工作的经验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㈡、有组织编制材料招标文件的能力;

  ㈢、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应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经招标办审核。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或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材料的数量、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报名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综合说明:包括招标人名称、地点、材料的主要内容(数量、质量、规格、主要参数、交货期要求等);

  ㈡、招标须知:包括招标文件的说明、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招标预备会、评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投标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㈢、主要合同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㈣、投标书格式;

  ㈤、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办核准后,于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开标前公布各种材料的控制价,如开标后所有投标价均超出控制价时,本次招标宣布失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招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后,正式投标人数由招标人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在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在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统一投标口径并解答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将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崐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标书:标明投标报价、各类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书、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㈡、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财产状况表等;

  ㈢、材料报价明细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㈣、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密封、标志,并在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或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正式文件中更正补充。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撤回,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天到交易中心的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实施细则。招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或公证处代表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㈠、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㈡、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㈢、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签字)或非原件;

  ㈣、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㈤、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㈥、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㈦、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标办人员监督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㈠、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审阅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正、副本之间的内容是否一致;

  3、投标文件是否有重大的漏项、缺项。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应予以拒绝。

  ㈡、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标;

  ㈢、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确定无误后,由优至劣进行排列;

  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认为需要,在招标办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请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投标报价、各类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由投标人的法定崐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得利用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以外的附加要求;

  ㈤、评标组织依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议的评标办法。即评标组织成员分别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企业信誉及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逐项评议,采取协商或有记名投票方式排列名列。

  第二十八条 定标办法

  ㈠、招标人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出中标人选,报招标办核准,确认中标人;

  ㈡、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列为中标人选,报招标办审核,确认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开标当天不能定标的自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7天定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人、中标人应在5日内到招标办办理中标通知书,交纳规费。同时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㈡、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金;

  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如遇其他原因不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标的2%补偿中标人损失,同时订立解除中标的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因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考虑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按规定报招标办核准。招标人如不同意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则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供销合同,供销合同应报招标办审查盖章,并报招标办备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计委、财政部建(1996)347号文件《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带资、垫资承包等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中标人将此类内容写入供销合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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