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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3-04-25 09:47    【  【打印】【我要纠错】

  武建建管字〔2003〕84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各站、办、中心,市设计审查办,市市政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依据有关法规,经研究制订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文明城市和“清洁武汉、美化家园”的号召,促进我市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109号令)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有关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上述单位项目责任人。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的市、区(含开发区)建设管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亦纳入公示范围。

  二、公示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示: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问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三)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

  (四)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五)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标的;

  (六)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三、公示方式

  (一)中国武汉建设网警示台上公示;

  (二)市属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中国建设报》、《建筑时报》上公示。

  四、公示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违法违规情节等。

  五、公示程序

  拟受公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含开发区)建管站(办)提出,经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也可直接提出)核实,报市建委建管办同意后,予以公示。

  六、处罚处理形式

  (一)对存在“公示事项”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责任主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仍未达标的,下达公示通知书。

  (三)情节严重的,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同时,在有关媒体上直接公示。

  (四)一年内凡被公示2次(含2次,下同)以上的工程项目,除依法责令停工外,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一年内凡被公示2次以上的施工、监理单位,除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内不得在武汉地区参加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取消其单位当年评先资格;连续三年有工程项目受到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市属企业不得升级,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在汉企业限制其营业范围,外地来汉企业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以上情况均载入企业信誉档案。

  (五)受到停工、停业整顿等处罚的施工、监理单位,对其在武汉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处罚期满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复工、复业通知。

  (六)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一年内被公示2次以上的,对其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本公示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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