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9-27 15: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晋建建字[2001]348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中型建设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大依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另行制定与本细则相违背的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职责:
(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
(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
(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八)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凡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本细则对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以下简称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己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是:
(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提供便利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招标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日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四)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招标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本细则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业主委托按委托协议范围行使招标人权利和义务,从事下列招标投标活动:
(一)代理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投标人资格预审;
(五)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六)编制工程标底;
(七)组织开、评、定标;
(八)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草拟工程合同。
招标代理与委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
第十八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需要澄清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法律、 法规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是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申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申标无效,在全省范围取消其半年投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的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质量等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分各因素的分值分配以及评分细则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开标前宣布,一经宣布,任何人无权变动。
第四十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末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末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末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受的财物,对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申受聘专家不得少于2/3,受聘专家必须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书的送达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招标人应当拒收逾期送达和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书。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 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 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 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九条 投标书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一)投标书是否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
(二)投标书中有无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三)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十条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申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用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四条 设有标底的,开标后,必须当众公布标底。
第五十五条 标底可以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合成法。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暂定标底价加权合成后作为合成标底。权数为暂定标底价/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6/4、5/5、4/6、3/7,具体比例当场随机确定。
(二)平均法。投标人的报价(不含最高和最低报价)算术平均后,作为标底。投标人在七家以上的,可采用这种方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综合因素评标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标书质量、答辨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两段式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函评定后,按得分高低排出先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合格中标候选人最低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确定申标人。
(三)不设标底评标法。以投标人技术标函作为评标的依据。其投标报价只作为评标的参考,不计分。
(四)对专业性较强,不确定因素多的工程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或费率招标。
(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综合因素评标中的各类因素分值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投标报价占35%;
(二)施工组织设计占30%;
(三)投标人承诺、业绩占15%;
(四)项目经理业绩占15%;
(五)标书质量及答辩占5%.
第五十八条 综合因素百分制评标中具体分值如下:
(一)投标报价 35分
1、设有标底的:
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与标底进行加权合成,作为合成标底。
当投标报价等于合成标底价或低于合成标底价2%(含2%)以内得满分。
投标报价在等于合成标底价或低于合成标底价2%(含2%)基础上每增加或减少1%(含1%),扣1分。
2、不设标底的:
投标报价(不含最高和最低报价)算术平均值做为标底,按第1条进行打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 30分
1、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0—8分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 0—2分
3、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 0—1分
4、材料供应安排合理 0—2分
5、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 0—3分
6、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0—4分
7、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 0—2分
8、工期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0—2分
9、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0-2分
10、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0—2分
11、施工现场采取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 0—2分
(三)投标人承诺、资信 15分
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承诺 1分
2、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承诺 1分
3、投标人近三年承担过的同类型工程每项得2分,最高为 4分
4、投标人近二年市场行为规范的 2分
5、投标人近二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果为准) 3分
6、投标人近二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执行情况 0—4分
(四)项目经理业绩 15分
1、项目班子配备齐全 4分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质量、材料、安全、计划、技术员、预算员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需要专业人员的有关规定,需要的每一专业人员计0.4分)
2、项目经理近三年组织承担的同类型工程 6分
(每承担过一项计3分,最高分为6分)
3、技术负责人近三年组织参与承担过的同类型工程 2分(每项计1分,最高为2分)。
4、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过的工程获安全文明工地 3分
(合格安全文明工地得2分,优良安全文明工地得3分)
(五)标书质量及答辩 5分
1、 标书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字迹清楚,表述明确,内容齐全 1分
2、经济技术措施切实可行 1分
3、陈述标书主要内容简洁明了,条理性强 1分
4、回答提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2分
(六)本细则中的同类型工程按下列方法划分:
1、一般砖混建筑;
2、框剪结构(15层以下);
3、框剪结构(15层以上,含15层);
4、大空间、大跨度建筑(24m跨以上);
5、工业建筑与其它建筑。
第五十九条 评委在"施工组织设计"、"标书质量及答辩"两项计分时,每项得分不得低于满分的60%.
计算评委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分。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纪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办法: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有效投标人在七家以上的按综合因素得分高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四家(含四家)以上不足七家的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有效投标人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的,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高分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有效投标人都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时,重新组织招标 .
第六十三条 当中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合成标底价时,合成标底价即为中标价;当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合成标底价时,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连同评标的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埋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中标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制度。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六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末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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