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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1997-08-19 16:22    【  【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字(97)652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和工程监理的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实施办法》,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租用于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1、 大、中型工程项目;

  2、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 政府投资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5、 经审查、项目法人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工程规模不相适应的工程项目;

  6、 其他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应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之前完成。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2、 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3、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核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 审查监理合同,监督监理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 有编制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3、 有审核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4、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监理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1、 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2、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选择投标单位;

  3、 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准,已办理工程报建登记;

  2、 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 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已基本能满足编制监理投标文件需要。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方式:

  1、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2、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具有资质的三个以上(含三个)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3、 协商议标。凡属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有特殊专业性和技术要求的工程、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工程,经市建委批准后,招标单位可实行协商议标。参加议标的监理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1、 成立监理招标小组;

  2、 向市建委递交招漂申请书;

  3、 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委审核;

  4、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5、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6、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

  7、 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8、 编制评标办法并报市建委审定;

  9、 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10、 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主平标,决定中标单位;

  11、 经市建委审核,签发中标通知书;

  12、 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内容、规模、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工期;

  2、 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3、 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

  4、 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5、 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6、 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7、 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和地点;

  8、 投标须知;

  9、 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经市建委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招标、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或补充,如确有普通更或补充,应报市建委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

  2、 投投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 企业简历;

  4、 检测设备一览表;

  5、 近年来主要的工程临理业绩。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 投标综合说明;

  2、 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

  3、 现场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受过哪一级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4、 总监(驻地)的个人简历,总监(驻地)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 检测设备一览表;

  6、 近二年来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7、 监理费报价及测算依据。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附委托证明),由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更正补充(密封、盖章)。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发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则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建委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可邀请公证处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示、定示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投资方、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应邀请项目审批部门参加),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5-11人,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人中担任。

  评标小组成员中,招标单位,投资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有关专家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二天从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评委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与投标单位有直接联系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必要时,评标小组可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可作出澄清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应对项目的驻地总监进行面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投标文件袋未密封和加盖公章;

  2、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鉴(附委托证明);

  3、 投标文件未按期送达;

  4、 投标单位或驻地总监未参加开标会议;

  5、 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上限的。

  第二十六条 当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不含三家),应重新招标。投标无效的单位无资格再对该工程投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采用无记名评分的办法。

  1、 分值分配:

  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 10~20分

  人中素质:

  纺地总监人选 15~20分

  专业配套 10分

  职称、年龄配套 15分

  上岗证 15分

  监理费 5~15分

  监理检测设备 5~10分

  监理业绩 5~10分

  其它 0~5分

  第总分值以100分计

  2、 总分办法:

  评分小级成员必须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得分时,将各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3、 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评标小组成员应在评标结果上签字。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后的一天内将市建委审核过的中标通知书送发中标单位并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七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进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给予1000元以上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在定标后的二十一天内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合同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示范文本,并和市建委报一份副本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委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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