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9 13: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穗建招[2003]0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针对市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第四条 投诉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五)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或者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招标文件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行为,且限制了投标人参与的;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
(六)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七)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
(八)其它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内容明显不实;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七条 投诉及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凡不表明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投诉电话或材料,可不予受理。
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八条 对以正式文件、传真、信函方式进行的投诉,经办人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密。
第九条 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投诉,经办人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
对来访形式的投诉,接访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十条 经办人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登记呈批表》,并根据初步审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
(二)转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三)不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投诉,且属于管辖权限范围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决定。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事实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投诉人员及其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十六条 在处理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投诉内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将投诉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调查情况时,经办人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第十九条 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一)确认事实,经批准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经办人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登记表》,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三)经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一)经办人填写投诉呈批表,提出处理建议;
(二)经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调查结束后,经办人向单位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或处理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四)署名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经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五)经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交办的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将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会议研究决定,可通知招标人中止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 非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可以进行举报。举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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