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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07-20 13:24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厅招发(2001)880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各市、州建委: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转发给你们。

  为了进一步依法行政,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搞好招标投标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部第8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的配套法规,对于推动和规范我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整顿规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各条文具体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宣传、贯彻实施。

  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高标准地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打破市场封锁和垄断,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做好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

  二、关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关于加强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问题

  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按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除招标投标以外的工程报建、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继续贯彻执行原省建委、省监察厅《四川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州、县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高标准地不断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软件建设和必须的硬件建设。在提高信息发布、场所服务、“一条龙”集中办公的功能上下功夫。进一步拓展其服务范围和服务功能,逐步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服务。

  四、关于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把关,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没有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或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必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人的招标活动。

  五、关于坚持专家评标和专家的管理

  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凡进行招标项目工程,招标人都必须依法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坚持专家评标资格和现场监督制度,每个项目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考核,对不称职或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要及时上报省建设厅进行处理。

  六、关于评标方法及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的问题

  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招标人必须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分表载入招标文件,自该文件生效之日起,所有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获得的各种奖项均不得额外计分。

  七、关于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通知书的问题

  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书面报告5日内未发现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未收到投标人的投诉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发出招标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招标人据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见附件2)。招标人凭招标合格通知书(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凭招标管理机构出具的免予招标通知书,见附件3)办理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八、关于行政监督执法的问题

  1.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部令第89号的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和89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九、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原四川省建委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七个实施办法》(川建委发〔1993〕招38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4)。

  各地要对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令第89号相抵触的内容应予废止或修改。

  附件:1.招标合格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3.免予招标通知书、4.废止文件目录(1-3略)

  附件4:废止文件目录

  1.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发〔1992〕招1029号)

  2.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招385号)

  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委招发〔1998〕0947号)

  4.《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办法》(川建委招发〔1999〕0198号)

  5.《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川建委招发〔1999〕0200号)

  6.《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川建委招发〔1999〕0201号)

  7.《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暂行办法》(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

  8.关于贯彻《招标投标法》的意见(川建委招发〔2000〕0100号)

  9.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川建委招发〔2000〕0241号)

  10.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川建招发〔2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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