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29 13: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黔府办发(2001)31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切实做好我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等,并按程序报批;负责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监理)和重要设备厂商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初步设计时,核准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只承担施工阶段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厂商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分别由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六、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七、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所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进行招标,招标依据和相关手续是否完善,招标投标运作是否规范;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项目建设实施是否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进行。
八、取消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一切不合理收费。自即日起,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外,各级各部门自行向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收取的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一律停止征收,并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必须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对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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