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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04-12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潭政发[2001年]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二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建设市场机制,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域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合法场所。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由市以上计划立项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道路、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按本规定进行交易。交通、水利、邮政、电信、能源等部门的专业工程和政府采购、(成套)进出口设备的采购活动,依照其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按投资审批渠道,分级分专业管理的原则,进入交易中心依法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计划立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交易由同级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各类建材价格等信息;

  (二)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提供活动场地,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署工程承、发包合同等承发包交易活动场所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 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联合办公场所,以便集中办理项目报建登记、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批、监理审查、消防审批、环保审批、招标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受理、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四)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储存、发布制度,为承、发包方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交易中心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依法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勘察、设计所必需的资料;

  (二)依法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文件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三)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四)依法实行施工招标的,其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文;

  2、有建设用地国土使用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3、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

  4、建设资金已落实;

  5、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实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其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专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交易中心场外进行交易。

  第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可通过招标或直接洽商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一)依法应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其中依法应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4家;依法邀请招标的,必须向三个以上(含三个)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申请书。

  (二)非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招标,也可以采取直接洽谈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应在交易中心内或同时通过其他合法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派员到交易中心会同监察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共同受理投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三)“一门式”项目报建审批(含规划、监理、设计、消防、环保等审批环节);

  (四)按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非招标项目通过洽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受理手续;

  (七)签订承包合同;

  (八)缴纳有关税费;

  (九)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交易登记完毕后,招投标全过程各环节中的各项工作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并在法定机构的监督下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且在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有在交易中心获得信息,参与交易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第十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均可向交易中心申请驻场。

  第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外的专业施工企业及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等,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办理各类注册登记许可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市建委、建工局、监察局、规划局、消防支队、环保局、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等有关单位应派员进入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交通、水利、邮政、电信、能源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入驻申请,并办理入驻手续。各驻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合同的交易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省物价局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 禁止驻场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干预或操纵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凡依法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而没有进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违者,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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