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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

2001-11-20 09:05    【  【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发[2001]186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监察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是强化政府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促进《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市委、市政府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市管总投资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管总投资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由专业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三、有形建筑市场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部门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举报箱或者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不定期检查公开招投标率,对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要坚决查处。

  四、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设立的服务"窗口"提供便利条件。

  五、有形建筑市场不能重复设立,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市北部新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再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只设一个,不能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有形建筑市场应当积极拓展建设工程分包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的依法分包活动和政府规范工程分包行为提供服务,遏制转包及违法分包现象。

  七、有形建筑市场要拓宽信息渠道、规范信息发布,尽快建立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库、技术人员及专家库、工程项目信息库等三大数据库,提高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尽快与市级有形建筑市场联网,在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有关信息,逐步推行网上报名投标。

  八、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脱钩,切实做到人员、职能分离。

  有形建筑市场及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应当回避。

  九、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提高办事效率,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内部信息、以权谋私。

  十、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禁止乱收费和高额收费现象。

  十一、监察部门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查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和行政干预工程招投标等行为,每季度必须按时上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统计表》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统计表》,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填表人和审核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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