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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1-08-28 14:35    【  【打印】【我要纠错】

  威建发[2001]80号

各市、区建委,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市建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建设条例》以及《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威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威海市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招标工程项目经理压证制。根据招投标管理规定,凡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有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并在投标资格审查时提交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为了严格控制各施工企业在一个工程周期内以一个项目经理承揽多个工程项目现象的发生,今后凡属中标企业必须在中标通知书下发的同时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留存市招标办,取证必须在中标工程的主体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招标办领取项目经理证书,并准予参加下一次工程项目投标。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交易中心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将项目经理证书统一交市招标办保存,取证时凭各区招标办的证明材料领取。

  二、加强承发包合同管理。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于5日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中标结果,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必须使用正式合同文本。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中标项目的其他协议。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扩大公开招标范围。今后属于非国有投资开发建设的所有住宅项目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综合楼、商场、写字楼及其他公用项目(自用除外),除建设单位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经批准可以有一定规模的工程实行施工邀请招标外,也必须公开招标。

  四、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凡是工程预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经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企业无正当理由且招标文件无违法违规现象而出现不响应招标文件或超出规定时间投交标书、私自退出开标会议、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及印鉴不全、业绩原件不全及投标工期明显拖延等问题的,取消该企业半年的投标资格。参加投标的企业若存在故意隐瞒受处分情况,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

  五、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凡是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别;招标人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中标人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公示地点在威海建设信息网上以及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屏幕、触摸屏上。公示时间一般在2-5天。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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