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07 11: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沈建管发[2001]5号
二○○一年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杜绝重大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本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方案实施统一审批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工程内容之一的施工技术安全方案,必须报市建管局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建设:
(一)基坑深度超过4米或基坑底部超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底部标高的基坑支护工程;
(二)桩长超过4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大体积混凝土浇注工程;
(四)6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1米的建筑物外脚手架搭设;
(五)单层净空超过4.5米的公共民用建筑工程或净空超过8米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模板支承和脚手架搭设;
(六)檐高超过21米的多层或高层结构工程的外防护体系;
(七)高度超过10米的外挂板、玻璃幕墙安装工程;
(八)大型屋面板、混凝土予制构件、大型设备的吊装工程;
(九)建筑物承重钢结构的制做、运输和安装;
(十)涉及高压电线、煤气管线、有压管线或易燃易爆的工程;
(十一)应用新工艺、新结构的建筑结构工程;
(十二)冬期施工的建筑结构工程;
(十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建筑结构的工程。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方案,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六条 施工企业将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各项施工技术安全方案报市建管局审批,同时一并报送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施工许可证副本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建管局接到报审的施工技术安全方案和有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加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安全方案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根据市建管局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方案并报审。
第八条 施工技术安全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改动;确须改动的,必须向市建管局重新报审。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建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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