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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包头市监察局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1998-02-19 11:47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的加工及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市场法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插手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及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授意选择或强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三)接受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和个人馈赠,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减免有关费用的;

  (五)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工程事故的。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不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或营业热照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的;

  (三)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投标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投标而没有招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称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为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工程开工前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投标或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三)与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故意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的;

  (四)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五)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内定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或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七)将项目分散以缩小投资额逃避招标的;

  (八)具备监理条件不进行监理,不具备监理条件也不委托监理单位的。

  第六条国有、集体及股份制建筑企业(或称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未按标准的资质等级开展业务,越级承包、转包、分包或挂靠工程的;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证图签,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条件的;

  (三)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包权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建设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越级承揽业务、转让业务或出据假证、伪证的,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概算和设计文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一)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四)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在建设工程经营、管理活动中,凡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明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人员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包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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