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2-19 11: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的加工及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市场法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插手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及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授意选择或强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三)接受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和个人馈赠,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减免有关费用的;
(五)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工程事故的。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不依法核发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或营业热照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的;
(三)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投标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投标而没有招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称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为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工程开工前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投标或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三)与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故意压低标底和工程造价的;
(四)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五)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内定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或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七)将项目分散以缩小投资额逃避招标的;
(八)具备监理条件不进行监理,不具备监理条件也不委托监理单位的。
第六条国有、集体及股份制建筑企业(或称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未按标准的资质等级开展业务,越级承包、转包、分包或挂靠工程的;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证图签,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条件的;
(三)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包权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建设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越级承揽业务、转让业务或出据假证、伪证的,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概算和设计文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一)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四)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在建设工程经营、管理活动中,凡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明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人员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包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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