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8-09 16: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孝政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建设工程活动为对象,以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坚持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监理法规、规章;
(二)负责审查全市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
(三)负责本市境内的外来建设监理单位跨地、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登记备案;
(四)核发《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
(五)组织建设监理培训工作。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一)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项目;
(二)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建设工程;
(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制度。凡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
(四)拟担任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及证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必须实施监理而未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在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及其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否则不得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从事监理工程业务,应持《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并依照资质等级管理规定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监理单位的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设备、材料销售业务;
(五)未经建设单位许可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国外监理单位或中外合资、合作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担监理业务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必须与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监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工程概算。
外资工程监理收费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监理合同签订后14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监理规划应告知施工单位;在实施中,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设计招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同并组织实施;
3、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并接受定额造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3、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承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实施;
5、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6、督促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主持协商合同条款变更和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
7、复查施工图纸,主持协商工程设计变更;
8、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
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0、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及技术档案资料;
11、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2、审议工程结(决)算。
(五)保修阶段: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使用状况,配合质量监督站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修理;
(六)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的其他监理内容。
第十五条 在监理实施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现场,实施现场监理制,跟踪监理,遵守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处理监理事务。
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应接受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提供工程建设的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七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必须经工程项目总监理师签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未经建设单位授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无监理资质证书或有资质证书未办验证注册手续而承担或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监理业务,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对于申请从事监理业务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除责令其停止监理业务,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自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取消其在本市申请从事监理业务的资格。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第十条第(四)荐、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可按规定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四)损害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利益者或超越核定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业务可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所有罚款按《孝感市城区收费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使用财政统一罚款收据。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工期拖延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语,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直到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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