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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标证管理的通知

2000-08-01 13:51    【  【打印】【我要纠错】

  郑建招字(2000)11号

  张 连 科

二○○○年八月一日

在郑各施工企业: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在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竞争,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投标证管理和使用 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建设工程投标证(以下简称投标证),是在郑注册的施工企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有效证件。凡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中,除应持有本企业法人委托书外,还必须持有参加投标项目经理的投标证,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

  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投标证的核发与管理,并对投标证中登记内容进行年检。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扣留此证。

  三、项目经理在建施工工程的建筑面积限额为,一级项目经理累计达到15000平方米或单位工程一次大于15000平方米的,二级项目经理累计达到12000平方米或单位工程一次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三级项目经理累计达到8000平方米或单位工程一次大于8000平方米的。为保证项目经理工作到位,项目经理承接工程后,其投标证将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暂时存放,待工程主 体竣工验收并核减面积备案后退回。

  四、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企业须提出符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持所更换项目经理的投标证书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五、竣工工程登记应在质量认证书下发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质量认证书及填报竣工工程情况登记表的所需资料,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登记注册,逾期不予办理。荣获鲁班奖、中州杯、商鼎杯的竣工工程登记,还需持有关文件或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所获荣誉(范围仅限先进、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四种)的登记注册,以年度下发文件内容为依据。

  七、投标证不准私自转借、出让、涂改、撕页,任何人不得冒用他人的证书参与工程的投标和承包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没收其投标证,并取消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事投标和承包工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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