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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2000-02-16 08:57    【  【打印】【我要纠错】

  孝建文(2000)13号

  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承发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孝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行为。

  第三条 “中心”的运行管理,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交易规则;

  (二)收取相关费用;

  (三)监督场内交易活动,查处场外交易行为;

  (四)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裁定交易人之间的交易纠纷;

  (六)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中心”承办下列工作:

  (一)负责孝感市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负责孝感市城区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四)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并对招、投标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审查招、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六)审定标底;

  (七)组织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

  (八)会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十)核定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利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十一)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场所;

  (十三)依法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十四)为交易人培训交易员;

  (十五)完好保存业务记录、帐册、文件资料五年以上;

  (十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凡孝感市城区(包括孝南区、开发区、军队非军事设施、中省在孝单位及“三资”企业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采购及安装、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等工程承发包,一律进入“中心”进行交易。任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及其代理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孝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中心的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协调,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建委、市计委、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市建委按照管委会的要求,授权中心行使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规定,审查批准中心管理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发展;

  (三)决定开除交易人资格等重大行政处罚;

  (四)协调管理中心与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五)处理管理中心运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运行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报告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中心”报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划许可证后,应向“中心”申请办理临时交易人手续,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中心”将报建信息进行归集,对建设单位招标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根据“中心”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向“中心”提出投标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公布其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投标单位信息资料,在“中心”内按有关管理规定选择三家以上,七家以内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必须在“中心”内进行,并接受“中心”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条件正式签定合同,并在“中心”进行合同审查与鉴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到市建设委员所属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严禁编造虚假信息;

  (四)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竞争;

  (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市场或干扰交易秩序。

  第四章 交易人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交易人制,未取得交易人资格不得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人,是指经“中心”批准后取得在“中心”内交易资格的项目法人、企业法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交易人分长期交易人和临时交易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各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可以为长期交易人,建设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可以为临时交易人。

  第二十二条 交易人在“中心”只能为自己从事交易,不得从事代理业务。

  招标人的代理机构在“中心”只能代理建设单位从事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设工程各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服务组织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

  (四)外地来孝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五)“中心”规定的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填写《孝感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人申请书》,经“中心”审查批准,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交易人证书》。

  第二十五条 交易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派出交易员进场交易;

  (二)有权获取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三)有权在“中心”场内依法发包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四)有权参加交易人大会;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人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及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三)“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十日内向“中心”报送情况报告书一式贰份。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交易员的变更;

  (二)单位法定地址和营业场所的变更;

  (三)单位注册资金的变更;

  (四)单位资质等级和经营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交易人有权退出“中心”。如要退出应当提前三十天向“中心”提出申请报告,说明退出原因,经“中心”批准后退出。交易人当年已交的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交易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其交易资格自然终止:

  (一)申请退出“中心”被批准;

  (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员,是指受交易人委派,在“中心”传递交易信息,进行交易联络,办理交易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交易人委派交易员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刷的《法人委托书暨交易员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须经“中心”培训合格,取得《交易员证》。

  第三十三条 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活动,为有效交易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长期交易人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人更换交易员。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人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中心”有权进行裁定。

  第三十六条 交易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心”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暂停入场交易、取消交易员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心”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孝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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