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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有关费用标准规定

2002-05-23 09:56    【  【打印】【我要纠错】

  舟政办发[2002]44号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保障建设项目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定海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定海城区解放街道办事处、环南街道办事处(不包括大猫、盘峙)、城东街道办事处、昌国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

  一、定海城区区位等级划分和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

  (一)住宅用房

  1、本规定所称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系按《浙江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各类地段砖混半框架结构、无电梯多层新建住宅的平均价格,是住宅货币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的依据。

  2、定海城区住宅用房区位等级划分。

  3、定海城区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

  (二)非住宅用房

  1、定海城区沿街商业用房路段等级划分。

  2、定海城区沿街商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

  3、定海城区其他非住宅用房区位类别标准划分,不分级别。

  4、定海城区其他非住宅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

  二、拆迁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一)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标准。

  (二)树木拆迁补偿标准。

  三、其它有关补助费用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65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进行补助。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中所属单位在册从业人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歇业费,个体经营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每本每月补助400元。

  (四)拆迁企业重大机械设备的安装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拆迁双方协商酌情补偿或由具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确认。

  (五)企业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每平方米3元进行补助。

  四、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标准,定海城区其他区域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有关费用标准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五、本规定每年公布一次。

  六、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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