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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2006-10-01 15:0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切实掌握本市工程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技改、迁建、恢复建 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大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私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2、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情况进行登记;

  3、对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4、查处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内容

  4、投资规模

  5、资金来源

  6、当年投资额

  7、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8、发包方式

  9、基建班以及工程筹建情况

  10、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第六条 报建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 (业主)应当在30日内到太原市建筑市场领取并填报《太原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

  3、向建筑市场报送《太原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并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太原市建筑市场对符合规定的报建申请,应当在报送当日内办结。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 (业主)应当及时到原报建部门进行补充登记。

  第八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筑市场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追究建设单位 (业主)、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施工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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