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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解决购房入户遗留问题 四种情形不能落户

2006-4-27 13:12  【 】【打印】【我要纠错

  已开具《户口准迁证》但仍未入户的人员请注意了,海口市处置购房入户遗留问题工作从4月25日开始全面铺开。凡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和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务必于2006年6月22日前,到海口四个区的办证中心或金盘派出所办理入户和回原籍复户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的,警方将不再为其补办手续。

  4000多人在受理范围内

  据了解,此次处理购房入户遗留问题的受理范围为2005年6月23日前,在海口市各分局办证中心及金盘派出所已以购房入户为由开具《户口准迁证》,但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人员。

  海口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经初步统计,登记在册的已开具《户口准迁证》但仍未入户的人数为4287人。这些人员需要进行户口处置善后工作,但由于时间迁移和其它因素,这个人数在实际工作中将有所变动。

  三种情形符合落户条件

  据介绍,符合以下情况的人符合落户条件:(一)在海口市购买的房屋属于商品房,购房者本人,可办理购房入户手续。(二)在海口市购买的房屋属于商品房,随购房者共同生活的亲属可办理购房入户手续。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证明由购房者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三)以购买商品房为由申报入户的,可办理购房入户手续。但申报入户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其法定监护人户籍须在海口;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随法定监护人以购房入户为由申请入户的。

  四种情形不能落户

  对于不能给予办理入户手续的情况,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几种情况:(一)申报购房入户者,其购买的房屋系非商品住房的;(二)按申报材料提供的地址,找不到相应的商品住房的;(三)将他人的合法商品住房作为申报人入户理由的(能提供购房者身份证明和随购房者共同生活亲属关系证明的除外);(四)截至2005年6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日为止,申报入户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 ,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海口,或非随法定监护人以购房入户为由申请入户的。

  落户程序从严审批

  在处置工作中,对这些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人员将进行严格的审查。海口市公安局对于参与处置购房入户遗留问题的民警,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立即进行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户口最终落户需要经过登记、派出所调查、审批、公示等程序,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可落户。凡符合购房入户者,申报人凭《购房入户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各分局办证中心或金盘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凡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到各分局办证中心或金盘派出所领取《海口市公安局不准予落户证明》,凭《海口市公安局不准予落户证明》、《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新华网海南频道·郭音龙

延伸阅读: 海口 解决购房 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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