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30 14: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总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泰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额编制管理费列入工程费用定额,各施工单位应按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定额编制管理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彻宏观调控、市场调节、信息引导、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七条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决)算是建设项目不同阶段造价的具体体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市有权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和相关文件。
第八条 工程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编制,经计划部门批准后,即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计划控制额,不得任意突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应该做到概算造价控制预算造价,预算造价控制决算造价。当项目总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规模的10%时,应经过原批准部门追加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携带图纸到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工程类别、取费标准核定手续,领取"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核定单",作为编制该项工程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的计价依据。施工图预算及工程标底不得高于计划总投资概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江苏省施工取费标准证书》,无此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投标,不得承接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确定,招投标工程以中标价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有关费用内容为依据,非招投标工程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在合同工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且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的,合同造价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
(一) 定额和费率发生政策调整的;
(二) 材料价格发生变化;
(三)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作量及费用调整的。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程或非招投标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一次包死确定的承发包合同造价,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在合同工期内,包干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按质论价费、赶工措施费等其他计价内容,应列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总造价,并须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工程承发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编制,经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或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委托有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并建立项目审定台帐。未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取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报告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确已具备了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为了争取资质升级,要求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报经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切实履行咨询合同,建立咨询信誉卡和咨询统计报表管理办法,业务上接受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提高计算速度,统一计算口径,所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实现微机编报。非微机编报的成果不得向外发送。
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在所在单位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定额的相应的法规、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敬业尽责,不高估冒算,不少算漏算,不泄漏造价机密。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审,按工程项目的规定规模,实行分等级负责制。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必须有中级编审人员复核、签章;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除应由中级编审人员校对外,还必须经高级编审人员或国家颁证的造价工程师复核、签章。三级和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必须采用微机编报工料分析和投标报价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对完成的成果必须加盖自己的编审印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有权对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编审单位、编审人员以及所有建设工程的预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作质量抽查和业务行业稽查,对抽查或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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