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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省建设队伍管理办法

1995-08-18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1995]豫政办第69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省建设队伍的管理,促进出省建设工程承包和建设劳务输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组织地出省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建筑装饰、村镇建设等全民、集体、合资施工企业和专业队,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对出省建设队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可根据省劳务分布情况,设立建设队伍驻外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当地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我省建设队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该辖区内对我省建设队伍的管理办法;

  (三)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我省建设队伍与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四)收集、传递建设市场信息,协助我省建设队伍联系任务,开拓市场;

  (五)指导、监督我省建设队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守国家税收、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政策、法律情况;

  (六)对出省建设队伍的经营状况提出意见,作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的依据。

  第五条 为加强对出省建设队伍工作的领导,市、县确实需要在省外设立管理机构的,须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在省建设厅出省建设队伍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出省建设队伍以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为主。建设劳务要成建制,经过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信守合同,注重信誉,保持队伍稳定。

  第七条 出省建设队伍须按有关规定,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手册到省建设厅驻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等。

  到省建设厅尚未设立驻外机构的省、市承包工程,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出省建设队伍管理机构办理出省施工介绍信。

  第八条 出省建设队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法规组织施工。出省建设队伍的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 出省建设队伍要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 出省建设队伍要按规定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和劳保基金,增加积累,发展生产。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建设基地的市、县、应明确基地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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