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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管理暂行规定

2001-03-13 11:42    【  【打印】【我要纠错】

  宜市建[2001]22号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一、为加强我市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发包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城区范围内总投资在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均须进入宜昌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发包,并接受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

  三、监理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

  (1)凡总投资在3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招标发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不少于3个监理单位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不少于3个监理单位投标。

  凡属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2)上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四、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业绩资信等开展竞争。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监理单位。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七、凡未按规定进入宜昌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发包,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公开招标的,所确定的监理单位一律无效。市建委不予颁发《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

  八、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发包程序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招标申请

  (3)招标文件的编制、送审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6)招标文件的发放

  (7)现场踏勘及答疑

  (8)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9)开标

  (10)评标

  (11)中标

  (12)签订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书

  (13)合同送审及签订

  (14)办理《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

  九、工程建设监理直接发包程序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递交委托监理申请、确定监理单位

  (3)签订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书

  (4)合同送审及签订

  (5)办理《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试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宜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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