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08 10: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
二○○一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埋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六)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八)商品住宅的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三)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六)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十)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发。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竣工备案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验证文件齐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处罚。
(一)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通知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继续擅自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在保修期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可以返修整改。
第十三条竣工备案应符合下列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屋住宅工程、家庭装潢、不适用本办法:
(三)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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