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12 11: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筑[2002]161号
李全喜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各区县建委: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81号) 要求,现将各区县收取的建筑业企业服务费调整如下:
1、各区县建委原收取的“建筑企业服务费”从二月底停止收取,实行收取“承分包交易服务费”。在为 建筑业企业提供承分包交易服务时,可向分包方收取承 分包交易服务费。
2、收费标准:专业承包工程为合同价款1.2‰,劳务分包工程为人工费和管理费的8‰。
3、收费划分:所有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 的承分包工·程交易服务费由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本市一、二级企业分包工程的承分包工程交易服务费由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返还各区县建委作为补充经费,返还比例另行确定。各区县建委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对所。属三级企业的分包工程按上述额度收取承分包交易服务费。
4、各区县建委的原收费许可证由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更换。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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