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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02-11 09:57    【  【打印】【我要纠错】

  赣建人 [200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要严格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鉴定”的原则,实行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市场准入制。建设行业建筑、装饰、安装等施工企业的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的持证率将纳入企业资质、投标资格预审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加大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监察力度,为顺利开展培训、鉴定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条 为做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必须按照统一职业标准和题库、统一鉴定站和考评员条件、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原则进行,并采用分级管理及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培训、鉴定机构及考评员

  第四条 培训与鉴定要适应市场用工的需求机制,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建站(点)”的方法,健全完善培训基地与鉴定机构。

  第五条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工作由全省建设类培训机构及相关行业、有关单位及建设类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国家和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及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按照合理分工,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符合条件单位均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条件:

  1 、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 、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

  3 、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的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评员;

  4 、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 (工种)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5 、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第七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和审批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建设行政部门核准后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铜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须抄告省建设行政部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停止次年鉴定资格;评估不合格取消其鉴定资格。年检工作每两年一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每三年一次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年检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系统内部的职业技能鉴定站予以保留。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考评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考评员是实施鉴定活动的核心。考评人员应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考评员的基本条件:

  1 、考评人员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了解熟悉本职业(工种) 的理论知识和动手操作能力,以及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2 、考评人员需经过必要的培训,掌握一定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能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考评人员培训和任职资格

  考评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推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有关资历后并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考评员资格,并颁发考评员证书和胸卡。

  第三章 培训与鉴定

  第十一条 培训与鉴定要注重实效,以提高职工队伍技术素质为目的,坚持培训与鉴定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独立分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培训与鉴定的对象、职业(工种) 及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对象: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及农民工。

  职业 (工种) :建设行业归口管理的所有工种,即不分通用和行业特殊职业(工种),以农民工从事的专业工种人数多的为首选,如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木工、架子工、防水工、试验工、测量放线工、建筑电工等。

  技能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能三个等级技能。

  第十三条 培训与鉴定工作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设部《职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为依据。

  指导性理论培训总课时:普工 40 课时;初级工 120 课时;中级工 100 课时;高级工 80 课时。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大纲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课时。培训方式可采取脱产、集中复习、自学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鉴定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知识采用笔试闭卷方式,操作技能采用动手操作方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成绩均为 60 分以上为合格, 80 分以上为良好, 90 分以上为优秀。鉴定试题一律从试题库提取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1 、理论知识鉴定

  ( 1 )普工:考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考场设置与考试实施由各市、县建设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 2 )初级技能:制卷、阅卷与登分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部门实施,考场设置与鉴定实施由各市、县建设行政部门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统一组织。

  ( 3 )中级技能:制卷、阅卷、登分、考场设置与鉴定实施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部门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统一组织。

  ( 4 )高级技能:高级技能和省直单位的普工、初、中级技能的制卷、阅卷、登分、考场设置与鉴定实施均由省建设行政部门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统一组织。

  2 、 操作技能鉴定

  ( 1 )初级技能的操作技能鉴定由各市、县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负责组织和实施。

  ( 2 )中级技能的操作技能鉴定由各设区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负责组织与实施。

  ( 3 )高级技能及省直单位初、中级的操作技能鉴定由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实施与管理。

  操作技能鉴定考核时,原则上结合在建工程项目的操作现场进行,也可单独设置鉴定场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派质量督导员在现场进行质量督导,确保鉴定质量。

  第十六条 培训与鉴定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标准所规定的条件执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满足以下规定的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与鉴定。

  普工:不受工龄限制。

  初级技能: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期满 1 年以上者。

  中级技能: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期满 5 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者。

  高级技能: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期满 10 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6 年以上者。

  对确有突出业绩的能工巧匠或在省、市级职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不受工龄限制,可以根据其申请直接参与中、高级技能的培训与鉴定。

  第十七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通过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后到本单位劳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交培训点转相应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进行操作技能鉴定。

  第四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与鉴定实行一次培训、鉴定,颁发两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初、中级技能由鉴定机构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名册》和证书打印数据盘,按隶属关系报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能和省直单位的初、中级技能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加盖两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颁发由省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原规定程序办理。对已持有建设行业颁发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者可作为上岗、升级或转岗时的有效证据,并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第十九条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与鉴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努力减轻生产操作人员(农民工)培训与鉴定经济负担,严禁把培训、鉴定当作盈利性渠道。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收费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劳培 [1997]8 号、赣价行字 [1997]25 号、赣财综字 [1997]53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建设行业的实际适当调低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保障部令第 6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对从事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和劳务资质管理等制度,并通过建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执法检查,加大对用人单位和就业者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建设行政部门对全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实施全过程监督。接受社会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监督电话:省建设厅 0791-6262400 、 6213124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0791-6217020 、 6210722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部门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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