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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8-02-12 11:38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及工程监理业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与本市和进津企业单位联营、控股、参股等各种方式进津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在市建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建委做好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市施管站按照市建委提出的总量调控、有序流动、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择优留用、服务本市的原则对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接受市建委的行业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按天津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到市施管站办理进津登记手续,接受资质审查,核定在津承包工程范围和承包工程的方式,核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证有效期自核发日起至下年度3月31日止,按年度发放。

  办理进津登记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进津法人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相关证件;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八条 凡领取《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于当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到市施管站接受资质复验,逾期未经复验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市施管站将取消其在津施工资格,原核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资质复验需持以下证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施管站核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

  所承建的承(分)包工程合同文本及技术服务协议书。

  第九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范围和方式,由市施管站根据本市建筑市场需求,参照企业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依法经营、社会信誉等内容予以核定。其在津施工方式分为独立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类型。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超范围施工,严禁无证施工。

  第四章 独立承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 取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的独立承包工程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参与非住宅工程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标,应向市施管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委批准后由市施管站核发一次性投标使用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投标许可证》,招投标活动结束后,许可证自行废止。

  首次进津的一级建筑业企业,需经市建委审批后到市施管站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独立承包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取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后,必须自行组织施工,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工程从中渔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出让、转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独立承包工程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施工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半年资质复验,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外地企业从事劳务分包。

  第十三条 独立承包工程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取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未能承揽到工程,应向市施管站及时通报;连续六个月内无建筑经营活动的,视同自行取消在津施工资格,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专业承包企业按照独立承包企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进津施工,应以成建制的企业向市施管站申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进津施工,应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参加资质复验并应提供准确的人员花名册和其它进津证件。

  第六章 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凡取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的企业,推行特工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市施管站组织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特工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岗位技能证书。

  第十八条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施管部对所有经核准进津的外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动态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劳务分包企业由总包单位进行考评,并定期向市施管站反馈情况。考评内容包括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安全施工、依法经营等方面。

  年度综合考评时间为每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经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津施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进津施工。不参加考评者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施管站对所有核准进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进入天津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网络中,以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市施管站将重新核定其在津承包工程的范围及承包工程的方式,吊销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清退出市等处罚。凡被吊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施工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进津施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外以及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工程监理企业的进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建委[1995]建企158号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进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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