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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10-06 17:02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质(1997)457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各省辖市建委、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比较稳定,各地都创出了一些质量过硬的精品工程,但是,质量通病仍未根除,粗制滥造甚至劣质工程时有出现。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水平,逐步理顺建设工程价质关系,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在我省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等工程建设中实行“按质论价”政策。现将《江苏省建筑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质论价”是工程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按质论价”切实发挥政策效力。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可实行“按质论价”奖优罚劣。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仿古园林工程,系单体造价为50万元以上的亭、台、楼、阁、寺、庙、殿、塔等仿古园林建筑工程。

  第三条 实行“按质论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和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施工单位应予确认。签约双方要严格按本办法签订有关兑现条款,并经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签证。

  第四条 “按质论价”优质款,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比例确定,计入工程概预算,在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出,不计入投标价、标底。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不以此作为评标或竞标条件。

  第五条 “按质论价”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补充规定、《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及省建委制定的特殊专业质量验评标准进行评定;对国家尚未颁发质量评定标准的特殊专业工程可依据相应的部颁标准评定。

  第六条 “按质论价”以单位工程为基本评定单位。其等级分为优质(市优、省优、国优)、优良、合格、一次核验不合格、二次核验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优质工程

  1、国优工程:按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办建[1997]12号文件规定,在省(部)优工程的项目中推荐上报,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定;

  2、省优工程:按省优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在市优工程的项目中择优评选,其中市政工程还须获得省级市政行业优质工程;

  3、市优工程:由各市按照本市市优工程评选办法从优良工程中评选,要求市优工程的单位工程的分部(部位)工程优良率为70%以上,建筑安装工程观感得分率为87%以上。

  优质工程评选必须在经一个冬、雨季使用后工程中进行。

  (二)优良工程

  按国家、部、省相应验评标准核定为优良的工程。

  凡工程中使用淘汰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工程,均不得核定为优良等级。

  (三)合格工程

  按国家、部省相应标准核定为合格的工程。

  (四)一次核验不合格工程

  按国家、部省相应标准正式核定为不合格需整改的工程。

  (五)二次核验不合格工程

  经整改后,当地质量监督站第二次核定仍不合格需继续整改的工程。

  第七条 要严格工程质量评定与核定的程序和方法。单位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认为合格后签字盖章,向质量监督站申请核验。

  各级建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核验质量等级。核验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

  第八条 质监站在收到工程质量核验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优良等级的工程应及时发给等级证书;核定为一(二)次核验不合格工程要签发《一(二)次核验不合格证明及整改通知单》。

  第九条 实行“按质论价”后,优良及优良以下工程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依据;优质工程以建设部、省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条 获得优良等级的项目,施工单位凭优良等级证书与建设单位兑现相应优良款;对优质工程项目,先按优良等级结算,待工程评为优质后,凭优质等级证书与建设单位兑现优质等级差额。

  第十一条 “按质论价”的基准价与质量差价

  (一)“按质论价”的基准价为合同确定的建安工程造价(中标价),质量差价系数执行附件“‘按质论价’奖罚系数表”的规定,其质量差价按基准价乘以奖罚系数计算。

  (二)工程质量核定等级高于合同规定等级,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加价和加价幅度。

  (三)对获得二次以上级别荣誉的工程,加价率按最高等级一次计算。

  (四)“按质论价”的奖罚价款计算发生争议时,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二条 实行“按质论价”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标准评定、申报质量等级,不得弄虚作假;质监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参与质量等级评(核)定的人员必须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对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者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建字(90)151号文件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等级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予以加价奖励;对一次、二次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规定依据本办法扣减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实行“按质论价”或达到质量目标不予兑现优质款的、施工单位阻扰因工程核验不合格而扣减工程款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因勘察设计原因或建设单位提供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按质论价”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定或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按质论价”奖罚系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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