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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招标资质审查的暂行办法

1996-02-24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招字(1996)第3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的规定,维护济南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本工程的“本年度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报建证”之后,可到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领取“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招标资质审批表”,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签。

  第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招标资质审批表”及附件后,应在七日内作出对招标资质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条 经审查无招标资质的单位,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自行招标,违者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资质和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

  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装饰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

  ①。业主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技术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近三年内参加过本单位一个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有一定招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

  ②。本单位必须有土建、水暖、电气专业的工程师各一人。

  ③。本单位必须有土建、水暖、电气专业预算人员各一人(土建为高级,水暖、电气为中级),工程师和预算人员可兼职。

  2、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装饰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

  ①。业主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技术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近二年内参加过本单位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②。本单位必须有土建、水暖、电气、通风等与本工程专业相适应的高级工程师各一人。

  ③。本单位必须有土建、水暖、电气、通风等各专业高级预算人员各一人,工程师和预算人员可兼职。

  3、本招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预算人员必须持有由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师证书(中级以上,含中级)和由山东省定额站颁发的预算人员证书(中级以上,含中级)原件,复印件无效。

  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标书的能力。

  ㈣、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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