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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2001-04-13 15:03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秩序,加强项目经理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省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凡在太原市境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时,除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取费类别证书、企业法人委托书外,还必须有本企业在册的项目经理证件和《项目经理投标手册》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

  二、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当此工程主体结束后 (凭有关部门签证的主体工程验收证书)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

  三、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须提出符合工程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被换下的项目经理在原承建工程主体结束后,方可参加新的工程项目投标。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不得挂靠,任何人不得冒名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承接工程,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降级直至取消其资格。

  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项目经理参加T程投标时对其上年度 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业绩等进行考核,并记人档案,作为评标的一个 重要内容。对当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建设市场秩序等行为视其 性质情况,在社会信誉项目中给予扣分,直至停止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六、各施工企业必须在每年8月20日前,将本企业在册项目经理业绩情况如实上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如项目经理工作单位有调动,要及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七、《项目经理投标手册》发放的范围是: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备案登记的施工企业中,持有《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的本企业在册职工或三年以上合同制职工。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经理台帐,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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