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9-2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豫建工[1994]43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我省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河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工程项目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书。
第六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业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审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查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审查;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按属地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管权限由各市、地自行规定,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领导,每逢双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汇总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表式附后)。
第十一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设计招标手续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对不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在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的同时,对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和施工承包单位各处以上工程投资1%-5%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办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投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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