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2003-09-03 15:03    【  【打印】【我要纠错】

  穗府[2003]53号

  二○○三年九月三日

  为规范房屋租赁,坚决取缔非法租赁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管理。

  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相应地到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它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六、租赁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处罚;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罚;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发布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已租赁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登记手续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规定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条规定处罚。

  八、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加强租赁房屋管理,组织对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处罚。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