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18 14: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闽政办[2001]104号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 进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必 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和建设部、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 通知》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已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社区服务场所,凡没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都应按照设计规 范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
第三条 凡依照本规定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审查设计是否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验收条件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大对辖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力度。
第十条 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统一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地残联加强对城市公共无障碍设施的监督与检查,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属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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