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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

1998-06-11 10:36    【  【打印】【我要纠错】

  沈体改发[1998]54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沈阳市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市):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产权清晰、组织结构完备、运作规范及筹资功能强等特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我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规范审批程序,我们制定了《沈阳市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分立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1000万元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预先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六)有符合股有限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组结构;

  (七)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四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原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给营公司所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国资授权:资产经管公司审核推荐。

  中央、省在沈企业改树为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区、县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自然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推荐。具体工作由区、具体改部门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由投资入股最多发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市体改委指定的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第五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股票上市指标批件(募集设立方式);

  (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发起人协议书;

  (五)公司章程;

  (六)审核推荐部门的意见书;

  (七)企业改制的可行性研究执行;

  (八)资产评估报告;

  (九)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

  (十)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募集设立方式);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募集设立方式)i

  (十二)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十三)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公司经营范围属特业的);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批准书(募集设立方式);

  (十五)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十六)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十七)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募集设立方式);

  (十八)发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申报的办理和审批工作由市体改委承担,审批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

  第七条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设立后,应当按《公司法》规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会议议程和选举结果等材料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作出决议,向公司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向公司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并、分立的申请书;

  (二)合并、分立决议和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

  (三)合并、分立公告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三次的证明;

  (四)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增资扩股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每股配售价格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

  第十一条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扩股的申请;

  (二)股东大会的增资扩股决议;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报表;

  (四)公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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