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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1994-10-0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津政发[1994]第98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建建[1994]37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及一定限度内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工程发包前,按项目的不同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列入国家(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或市建设计划的工程。

  (二)中央驻津单位和外省市在津建设的工程;

  (三)列入市属各委、办、局建设计划的工程;

  (四)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建设的工程;

  (五)列入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五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

  (六)列入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列入区、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或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工程;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翻津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

  第六条 座落在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建委报建:

  (一)列入区、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或投资不足300万元的工程;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翻津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

  第七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八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 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十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开发区或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签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市质量监督站、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配套有关申请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开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开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管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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