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3-1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湘建1995管字第87号文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 评标 定标均应遵从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 评标 定标进行指导 监督。
第四条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必须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它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招标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是投标单位的代理人。
评标小组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
第五条 评标小组组成后,招标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小组成员情况表》(见附件一)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小组成员情况表》后应在七天内核复,逾期视作同意。
第六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招标书的要求制定评标办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审定。评标办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评标办法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投标单位 评标小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下公开举行,按招标书规定的开标日期开标,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指导 监督。开标日期如有变更,招标单位应三天前通知各参加单位及有关人员。
申请了招标公证,招标单位应邀请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第八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 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名单;
(二) 当众检验和启封投标书;
(三) 确定有效投标书;
(四) 宣读有效投标书的报价 工期 工程质量等级或技术标准 对招标书的承诺和不接受内容的声明及有关说明。
(五) 投标单位介绍投标情况;
(六) 宣布评标办法 公布标底。
第九条 开标完毕后,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内容,可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和解释,但不得通过澄清解释修正或更改投标书。
第十条 评标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及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和评价,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最后得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评标小组制作评标意见书。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三天内,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评标小组制作的评标意见书上签字,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鉴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定标结果书面告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返还其提交的投标书。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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