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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的通知

2004-03-19 11:01    【  【打印】【我要纠错】

  赣建规[2004]16号

各市、县规划局(处)、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方式的改革,保证公民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维护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决定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行政、民主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为目标,全面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开放管理转变,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工作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和保障作用。

  二、城市规划公示制的具体内容

  (一)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主要包括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主要规划图纸、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

  (二)城市规划批后公布。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使城市公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城市规划批后公布的内容,包括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三)城市规划变更、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调整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在城市规划调整期间,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变更、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布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布。

  (四)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选址的,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申请建设用地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对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对周边用地和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公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五)建设项目批后公布。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筑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公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及时举报。

  (六)城市规划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公布。城市规划违法案件下达处罚决定后,应通过报纸、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

  (七)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公示。除按规定需保密的内容外,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依据、行政管理各项制度、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责任追究等行政管理内容,通过新闻发布会、城市规划网站、《城市规划指南》和各项规定单行本,全面向社会公布,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务公开。

  各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公众咨询、投诉电话、政务公开网站、意见箱和领导接待日等,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公示,应当采取以下一种以上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布。

  1、展览公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或市区人流集中地段,设立城市规划公示栏公示有关内容。有条件的城市要设立固定的展览场馆展示规划方案规划和有关规划信息。展览的内容和地点要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2、媒体公示。通过电视、报刊与新媒体进行公示。

  3、网络公示。通过互联网在政府网站或专设的城市规划网站上进行公示。

  4、公示牌公示、公布。在城市显要位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立规划公示牌。

  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应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二)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城市设计、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的方案批前、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后,还应在城市规划展示馆或展示厅向社会长期展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一)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公示制的具体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方式。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二)规划公示牌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牌的维护和保管工作。

  (三)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将规划公示牌张挂于工地显著位置。公众可以按照《公示牌》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举报。建设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或擅自改变公示牌内容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城管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将不予验收并停止审批建设单位新的报建项目。

  (四)规划公示牌不能代替规划准建手续,规划监察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

  (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城市规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公告反馈意见的方式,并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建议和举报。城市规划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公众意见,形成公众意见书,及时向当地党委和同级政府规划决策机构报告。向规划编制单位或报建工程业主反馈,并在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修改完善的过程中认真吸收采纳。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公众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方案对公众意见的吸纳情况,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对市民提出的具有重大价值的规划建设或设计构思,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六)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与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并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树立城市规划部门勤政、廉洁、高效、服务的新形象。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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