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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鉴证前审查的通知

1996-01-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济南建管字[1996]第20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市)建委,各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央驻鲁、外地进济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通知》的精神,依据建设部建建[1993]78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第4款“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必须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鉴证实行审查的制度。

  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管理,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择优使用施工队伍;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防止压级、压价、压工期和克服私招滥雇、肢解工程、垫资施工等问题;有利于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解决签订合同不规范,执行合同不严肃,随意违约而造成的工程建设中施工合同纠纷等问题。

  为了规范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手工业合同鉴证前的审查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合同文本报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由招标办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后到鉴证机关鉴证,否则,鉴证机关一律不予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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