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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01-02-07 11:17    【  【打印】【我要纠错】

  银建通[2001]18号

  二〇〇一年二月七日

银川地区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

  《银川市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经我委研究后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同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工程的,均就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建筑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拆除工程的业主必须取得《银川市建筑物拆除开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五条 建筑物拆除工程的业主必须持以下资料到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拆除开工许可证》:

  (一)持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企业的《银川市建筑业安全资格证》或《进银许可证》;

  (三)拆除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四)建筑物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程作业法的有关资料(爆破);

  (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七)施工企业拆除工程开工安全受监登记表。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建筑物拆除开工许可证》。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业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如政资料:

  (一)拆除工程有关图纸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政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

  第八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对被拆除物现场实地察看,必须制定拆除方案和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制度。

  第九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要根据拆除方案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围栏作业,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本工程具体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定书面记录,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拆除工程施工就严格执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二)拆除工程作业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同时拆除,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

  (三)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我屋面、楼板、平台、墙体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四)在高自进行拆除,工程应配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

  (五)从事拆除人员应戴好安全帽,高自作业要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六)遇有风力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气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露天拆除作业。

  第十三条 采用爆破拆除时,必须编制爆破拆除方案,报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周围建筑和人员的绝对安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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