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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中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施工企业给予加分优惠的规定

1998-05-11 10:20    【  【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管字(1998)第53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大力推广十项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活动,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招标投标中,对通过部级、省级和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施工企业给予加分优惠,现规定如下:

  ⑴、凡根据(1994)490号文件精神,凡在我省内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按照部、省、市级规定的验收条件通过验收,且证件齐全的,均属于加分优惠范围。

  ⑵、在招标中,对市级示范工程每项加一分,省级示范工程每项加二分,部级示范工程每项加三分。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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