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5-11 10: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管字(1998)第53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大力推广十项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活动,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招标投标中,对通过部级、省级和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施工企业给予加分优惠,现规定如下:
⑴、凡根据(1994)490号文件精神,凡在我省内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按照部、省、市级规定的验收条件通过验收,且证件齐全的,均属于加分优惠范围。
⑵、在招标中,对市级示范工程每项加一分,省级示范工程每项加二分,部级示范工程每项加三分。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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