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0-26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高招标投标的管理水平,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文件内必须填写:工程项目当年计划批准文件号、报建证号、规划许可证号。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肢解工程,不得局部进行招标。工程设计图纸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装饰工程施工招标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必须经市消防局审核批准。
第四条 施工招标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级压价。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工程、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限定按甲级取费等级发包,并由一级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允许按乙级以上取费级别进行发包;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民用建设项目允许按丙级以上取费级别进行发包。
第五条 不允许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严格按国家政策要求拨付工程款。不允许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结算。招标单位不准收取投标单位的“质保金”。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比定额工期提前30%以上(含30%)的应报市建委批准列为抢建项目后,并应按市建委文件计取抢建费用。
第七条 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或拖期的工程应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发[1986]第90号文执行。
第八条 标书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的应执行省政府文件鲁发[1987]第74号文件。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应经招标办公室合同科审定,不符合政策的应予改正。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投标须知;前附表;工程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时间安排;开标、评标;授予合同;合同协议条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审查时间: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两天内审查完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和装饰工程,3~5天审查完毕。
第十二条 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一律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标书审查人员应严格纪律,尽职尽责,严禁在发标前泄露标书内容。标书审查完毕后应按程序签署审查人员名单后送转招标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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