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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02-14 11:21    【  【打印】【我要纠错】

  惠市建字[2001]030号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委制定了《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省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审核和确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造价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或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价依据,以及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

  (二) 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年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岗位培训、资格考试、资质年审和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学习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 负责收集、储存、分析工程预结算资料,健全已完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公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

  (五) 对招标工程标底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六) 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进行审查确认;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 负责对国有或集体投资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认定。

  (八) 调解和处理工程预结算纠纷中的问题,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提供工程造价技术鉴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预算的编制,由有编制资质的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标底审核工作由招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并接受造价主管机构的监督;对财政性(政府拨款)资金建设的工程标底,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并按招投标法规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定。

  第七条 工期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招投标工程,提倡中标价按照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大包干。其竣工工程结算造价为:中标价加设计变更调整价。实行大包干的中标价,必须考虑了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包干系数)的计算方法,并在合同中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其余价格不得调整。

  第八条 工期超十二个月以上,不适宜固定总价合同的招投标工程,中标价也应实行按预算标底范围内包干,其竣工工程结算造价包括:中标价(即合同价)、设计变更调整价、价格调整费用和工程索赔费用。

  第九条 中标价系指按预算标底范围和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设计变更调整价系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改变,以及因地质勘探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出入较大等特殊情况进行图纸变更并经报批所需增减工程的造价;价格调整费用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的材料超价差;工程索赔费用系指在施工过程中因索赔所增加的合同价款。

  第十条 工程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工程索赔的程序和具体办法应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要严格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未经批准进行设计变更的,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一律不得调整,也不得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变更增减的造价,必须按照先认同变更方案和造价的增减,后施工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要严格控制现场签证。按中标价实行大包干的工程现场签证仅限于:(1)施工中因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损失;(2)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不适宜大包干的工程现场签证限于:(1)施工中因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损失;(2)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停水和停电的补偿;(3)基础排水、塌方及障碍物的 处理费用;(4)因场地、道路狭窄造成料具二次搬运费用;(5) 双方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所造成的损失;(6)因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较大并超过合同材料预算价土4%以上的材料超价差。现场签证必须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四方现场负责人按实事求是、准确合理的原则,及时签字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器材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及制品进场的验收和质量复验管理制度,经复验合格的才能使用。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否则,工程承包方有权拒绝使用。工程承包方不得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应由有编制资质的单位和有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结算文件资料编制,并由发包方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市、县(市、区)造价主管机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编制单位的资质,编制人员的资格,编制的结算书是否符合计算程序和计价依据,以及是否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经造价主管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纠纷的依据;未经造价主管机构审核认定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也不得作为规划部门房屋建筑资料归档和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登记办证的依据。

  送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发包方的工程结算审核委托书;

  (二) 工程类别核定书;

  (三) 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

  (四) 承发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 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会审记录:

  (六)  开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七) 工程进度表;

  (八) 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及竣工图:

  (九) 特殊工艺及材料的定价分析;

  (十) 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

  第十五条 负责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在经办的工程预结算造价文件上注明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和编号,签署执业人员的姓名和证书编号,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经办单位印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编制和审核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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