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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招标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9-06-21 10:29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招标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招标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实际问题,可及时报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成的建设单位招标资格,是指建设单位招标机构负责所建工程招标应具备的业务能力。

  第三条 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招标前应组建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需经过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批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的负责人应是建设大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机构组成人员应是笨蛋为正式人员,并经过招标投标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国家、声有关建筑时常、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政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与招标工程专业性质相适应;标底编制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观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招标机构人员组成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

  (1)人员数量不少雨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6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3——5项相应工程或有2年以上从事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招标工程项目

  (1)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2)具有中级技术、经济职务的人员不少于机构总数50%,其中主导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2-3项相应工程或有2年从事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

  (三)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

  (1)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员不少于机构总数50%,其中主导专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不少于2人;

  (3)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相应工程或从事过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申请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建设单位招标机构资格审批表》(见附表,简称《审批表》),《审批表》报审程序根据建设规模,按《细则》第六条划分权限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经审查批准具备招标资格的可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应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招标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报批项目招标申请书;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四)初审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投标单位名单;

  (五)向合格投标单位发出通知;

  (六)投标单位到管理机构办理投标许可证;

  (七)发、售投标文件;

  (八)举行标前(答疑)会;

  (九)编制标底,报管理机构审定;

  (十)投标单位递送投标书;

  (十一)制定评标细则、组建评标组织,并报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四)发出经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项目信息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电视、电台、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管理就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编制标底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招标机构资格适用于当次申报的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投标范围结束后,其资格随之失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资格未经审查批准或未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并按《条例》和《细则》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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