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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05-08 14:5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仿古建筑和修缮等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标底的编制与审核及工程造价咨询(鉴证)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取得和使用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以及进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业务水平等级考核的管理制度。

  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第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证明。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 考前培训

  第六条 凡拟取得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

  第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考前培训,可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的统一教材,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良好教学设施、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单位组织进行。

  第八条 凡参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授课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高级资格或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及相关专业讲师以上技术职务。

  第三章 业务水平等级考试

  第九条 凡拟取得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试。

  第十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本单位所在市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业务水平等级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各市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等级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为确保考试质量,对考试实行严格的监考制度,并建立由省组织的各市间异地交叉巡考督察制度。

  第十四条 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试视具体情况,每1—2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取得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分为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市政道桥工程、市政管道工程、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八个专业,每个专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第十六条 取得初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了解、基本掌握工程造价专业理论,能进行一般工程造价的分析和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

  (二) 全省统一初级业务水平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中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了解、掌握较系统的工程造价专业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造价专业实践经验,能处理较复杂的工程造价专业问题,能指导初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的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二) 取得初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二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三) 晋升中级业务水平等级的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取得高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全面掌握系统的工程造价专业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工程造价专业实践经验,能处理复杂的工程造价专业问题,具备指导中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开展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能力;

  (二) 取得中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五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三) 晋升高级业务水平等级的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十九条 对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并在证书中注名持证人取得的所有专业的业务水平等级级别。

  第二十条 《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分为两种,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持绿色证书,在其他单位从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持蓝色证书。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中的有关内容,由各市负责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填写。

  第二十二条 与《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配套的业务印章样式由省统一规定,并由各市按照全省统一公布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刻制。

  第五章 业务水平等级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持有初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持有中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持有高级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每二年考核一次。每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上一考核期的从业情况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业务水平等级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八条 业务水平等级的考核由省统一组织,省、市分级负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的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中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的考核以及高级业务水平等级人员的考核材料的上报。

  第二十九条 省、市按照分工,分别在相应级别的业务水平等级证书考核栏中签署考核意见(包括“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种考核结论),并在“考核部门”处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核专用章。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连续两次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其业务水平等级。原为初级业务水平等级的,注销其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二) 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三) 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 职业道德、工作成品低劣的;

  (五) 随意涂改、转借、损毁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 对无故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考核的持证人员,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经整改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或拟注销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考核期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格式填写《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考核情况表》并形成相应的数据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时,应在变更工作单位后60天内,将变更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调入我省工作时,应携原发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相应证书和现工作单位聘用证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外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一次性进入我省开展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时,应携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与相应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遗失《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九条 各市应在每年度的最后一周将本年内申请变更人员的资料汇总,并报省备案。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以及相应的业务印章的有效期限为六年。

  第四十二条 取得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在其工作成品上加盖相应的业务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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