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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程序管理”的通知

1998-09-01 10:51    【  【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基发[1998]第14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各县(市)区建委、市直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运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由市规划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的各类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零建,以及技改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各县(市)建设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程序工作。

  三、各区建委安排人员在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设点,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集中办公,各司其职,履行手续,形成系统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

  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

  ㈠、第一阶段:

  1、建设工程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2、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领取“工程饥饿项目报建证”;

  3、办理“规划定点通知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手续符合施工要求;

  5、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建设资金已落实;

  7、凡符合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须并按要求的内容填写。

  ㈡、第二阶段:

  1、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领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依次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队伍管理等交易手续;

  4、区属项目、各区建委的设点窗口按93年市建委、市建管局“关于对四区建委下放部分管理权的通知”的内容办理手续;

  5、各种交易手续履行后,“建设工程施工申请表”须加盖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公章;

  6、签订施工合同后,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7、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签订监理合同;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任何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证件同意开工建设;

  10、凡未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一律不准施工;

  11、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后,凡手续不完备者,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办理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本通知与济建基发(1998)第8号文: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七、对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9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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