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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4-14 09:3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内容包括:

  (一)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的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同类建筑工程招标的工作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机构:招标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招标机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其招标组织机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经济及财务负责人外,可以聘用,但聘用人员个数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五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

  (四) 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

  (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招标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七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弄虚作假或报送备案材料有遗漏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其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

  第九条 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一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达不到相应标准规定要求而自行招标的,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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